《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发布
- 2023-04-11 11:04:1024624
- 来源:仪表网
【网 行业政策】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
(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
(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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