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共五章三十三条
- 2023-05-23 15:05:2010871
- 来源:仪表网
【网 行业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
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超出政府职责范围、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对行业标准定位范围、管理职责、制定程序、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行业标准的定位及范围
明确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明确行业标准是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围绕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所需的基础通用技术要求制定。为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制定范围,明确了不能制定行业标准的四类情况。
(二)明确行业标准的责任主体
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行业标准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行业标准的代号和范围审批的严肃性,规定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不能超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范围。
原《管理办法》中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提及“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的概念不明确。《管理办法》按照新《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责任主体明确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删除了“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概念。
(三)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原《管理办法》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够清晰,新《管理办法》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条款。增加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原则。增加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管理要求。行业标准备案时间由30天改为60天,备案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针对某些行业标准不备案或不按时备案问题,为维护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严肃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备案应当在行业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完成。针对某些行业标准已经开始实施之后还找不到标准文本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至少在实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应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
(四)增加了行业标准实施和复审相关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行业标准的制定环节,新《管理办法》增加了标准替代转换、组织实施、解释、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复审等内容。针对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标识问题,明确复审结论实行公告制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规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的处理期限。
(五)增加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相关的内容
增加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社会监督要求,针对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协调配套,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市场准入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主体、代号、编号、备案或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等违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8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新全讯2网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ixiaodon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11。请在信封注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相关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