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标准发布-全讯国际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2023-06-30 16:06:0420420
来源:仪表网
  【网 行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该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
 
  一般原则:
 
  1.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可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仅需通过资料审核、智能核查等方式即可完成核查的,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可不开展现场核查。
 
  2.非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事项清单见附录 b。非现场核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完整,记载内容与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是否相符,记载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等内容是否一致。
 
  3.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记载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等内容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需采取现场核查的,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事项清单见附录 c。现场核查主要是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与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及对非现场核查存疑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判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现场核查的内容、频次等。实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核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规定事项,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废气(废水)排放口:
 
  1.结合已收集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废气排放口的数量、类型,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雨水排放口(如涉及)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
 
  2.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名称、编号及审批、备案或登记信息等进行判定。
 
  3.对于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依法纳入监管的排放口等)信息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相比不一致的情形,如附件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现场核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4.对于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核查其相关排污单位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各方责任。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产排污设施对应的污染因子,对照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原辅材料主要成分等进行判定。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依据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判定。对于未采用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判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现场核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查阅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采购和出入库记录等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
 
  对于现场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和验收后分别进行判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等文件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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